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