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