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