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海事、电力管理等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