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