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