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