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