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