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设置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水利工程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管理范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