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所在的月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