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以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协作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利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