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修复一般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优先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绿色环保的材料和工艺,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功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