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