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或者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