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强对其他一般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