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强对其他一般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