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除重要湿地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列入市级一般湿地名录:(一)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湿地;(二)生物多样性丰富、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的湿地;(三)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区域的湿地;(四)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除重要湿地和市级一般湿地外,面积超过八公顷且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湿地应当列入县级一般湿地名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