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分为市级一般湿地、县级一般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

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