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分为市级一般湿地、县级一般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