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等状况;(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以及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三)湿地的生态、文化、历史内涵等本地特色;(四)湿地可持续利用方式和要求;(五)湿地生态、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