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等状况;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以及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

(三)湿地的生态、文化、历史内涵等本地特色;

(四)湿地可持续利用方式和要求;

(五)湿地生态、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