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通过地形改造、水系疏通等生态修复方式形成湿地后备资源,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