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通过地形改造、水系疏通等生态修复方式形成湿地后备资源,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