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制定县级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