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二十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在衔接审查时,重点审查是否与本级发展规划明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指标体系、生产力和空间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相符合。县级市、区发展规划草案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点专项规划相抵触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相关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