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展规划草案经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由规划拟订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一般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