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发展改革部门在衔接审查时,重点审查是否与本级发展规划明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指标体系、生产力和空间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相符合。

县级市、区发展规划草案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点专项规划相抵触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相关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