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需要衔接审查的规划草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衔接审查意见,作为规划草案提请批准或者决定的必备要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