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需要衔接审查的规划草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衔接审查意见,作为规划草案提请批准或者决定的必备要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