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