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