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报告;(三)林木品种特征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