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