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二十条有效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并颁发林木良种证,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未通过林木良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在认定的有效期和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