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四)文明休闲,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文明就医,自觉维护医疗场所秩序,不在医疗场所滋事;

(六)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经营,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