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