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