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