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