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对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设工程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