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