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