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社会监督员、文明引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