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拉客、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