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紧急救助、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保障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