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紧急救助、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保障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