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七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等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