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扬激励,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在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