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安全规则,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二)抵制网络谣言、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使用文明语言,注重理性表达,不在网络上攻击、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四)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随意公开或者使用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网络直播遵守公序良俗,传播健康文化;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和治理,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