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九条有效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加装的电梯不得使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给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即为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