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