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并派员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排查安全隐患、做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应急救援等义务,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