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重点保护体现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构件和历史环境要素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