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位置、建成时间、建筑类型、历史价值等;(二)建筑测绘图、附有明确地理坐标以及相应界址的保护范围图及其保护控制要求;(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四)消防安全要求;(五)其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