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重点保护体现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构件和历史环境要素等。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